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从信宜市锦江海天副食调味店购进2瓶“海天酱油上色好老抽”,购进单价为32元/瓶,其间1瓶在有效期内运用结束,剩余1瓶已开封运用的上述食物质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03月2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逾越保质期,货值金额为32元。当事人运用上述食物质料用于制造蚝油鸡肉块和酱油白萝卜块鸡肶等菜品提供给学生和教师食用,因为该园制造菜品提供给学生和教师食用是按餐收费的,制造菜品要运用到多种食物质料,无法对单种的食物质料做精确核算,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越保质期的1瓶“海天酱油上色好老抽”食物质料;2、罚款1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构成了运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制售食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