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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时间: 2024-04-04 21:13:42 |   作者:爱游戏官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食安护佳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沂源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期))中,涉及我县16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沅天纯粮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YYZJP2001004,生产日期:2019-05-08,规格型号: 450 mL/瓶),不合格项目: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内容未按照GB 7718-2011中3.9的要求标示(字符高度小于1.8mm);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4的要求标示(数值计算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张家坡镇王祥玲商店购进上述批次沅天纯粮酿造酱油6瓶,销售价格21.8元/袋。抽样3瓶,余下的3瓶作退货处理。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沂源县张家坡镇王祥玲商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30.8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沂源县张家坡镇王祥玲商店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我局调查,主动将不合格食品作下架退货处理,未再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沂源县张家坡镇王祥玲商店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61号。

  针对张家坡镇王祥玲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其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其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沅天纯粮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YYZJP2001004,生产日期:2019-05-08,规格型号: 450 mL/瓶),不合格项目: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内容未按照GB 7718-2011中3.9的要求标示(字符高度小于1.8mm);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4的要求标示(数值计算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源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沅天纯粮酿造酱油6瓶,销售价格21.8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沂源源润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30.8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沂源源润食品有限公司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沂源源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企业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三、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善苜村烤肉店经营的韩式冷鲜烤肠[冷冻肉粉肠(生)]

  韩式冷鲜烤肠[冷冻肉粉肠(生)](抽样单编号:YY022001050,生产日期:2019-12-02,规格型号: 220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中净含量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5.4的要求标示(数字高度小于4mm);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4的要求标示(数值计算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善苜村烤肉店购进上述批次韩式冷鲜烤肠[冷冻肉粉肠(生)]15袋,销售价格20元/袋。抽样4袋,余下的11袋已全部售出。我局于2020年2月23日对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善苜村烤肉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善苜村烤肉店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善苜村烤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企业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大米(抽样单编号:YYXL2001002,生产日期:2019-12-24,规格型号: 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3的要求以“营养成分表”为表题;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4的要求标示(数值计算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西里镇旺泉粮油店购进上述批次大米100袋,销售价格25元/袋,抽样3袋,售出39袋,其余58袋作通货处理。营利78元。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对沂源县西里镇旺泉粮油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2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沂源县西里镇旺泉粮油店主观无故意,且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元;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39号。

  针对西里镇旺泉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企业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东北大米(抽样单编号:YY022001016,生产日期 2019-10-20,规格: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未按照GB 28050-2011中6.2的要求标示(修约间隔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旺福超市购进上述东北大米5袋,销售价格28元/袋。抽样3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对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旺福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4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旺福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旺福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雪花粉(抽样单编号:YYZJP2001011,生产日期 2019-11-08,规格: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中“不含任何添加剂”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4.2的要求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标签中净含量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5.4的要求标示(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高度小于6mm);食品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10的要求正确标示产品质量标准代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张家坡镇魏德红超市购进上述雪花粉5袋,销售价格22元/袋。抽样3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沂源县张家坡镇魏德红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2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沂源县张家坡镇魏德红超市案发后未在销售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通过张贴公告方式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元,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60号。

  针对沂源县张家坡镇魏德红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花生油(抽样单编号:YYZJP2001012,生产日期 2020-01-13),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31.3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张家坡镇徐金华油坊加工的上述批次花生油100kg,销售价格24元/ kg。已销售20 kg,获利28元。其余自用未再销售。我局于2020年3月3日对沂源县张家坡镇徐金华油坊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4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沂源县张家坡镇徐金华油坊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主动召回已售出该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62号。

  针对沂源县张家坡镇徐金华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经排查,在加工食品时,未将设备清洗彻底是导致加工的食品不合格。企业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鲜面包(原味)(抽样单编号:YYDL2001001,生产日期 2019-11-08,规格:260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配料表中“面包改良剂、双乙酰酒石酸”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3.1.4的要求正确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购进上述鲜面包(原味)6袋,销售价格5元/袋。抽样5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舒味乳酸菌饮品(抽样单编号:YYDL2001005,生产日期 2019-08-21,规格:200 mL/瓶),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中“不含色素”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4.2的要求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购进上述舒味乳酸菌饮品12瓶,销售价格3元/瓶。抽样12瓶,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6.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雪花粉(抽样单编号:YYDL2001009,生产日期 2020-01-05,规格: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中“不含任何添加剂”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4.2的要求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标签中净含量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5.4的要求标示(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高度小于6mm);食品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10的要求正确标示产品质量标准代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东里镇江秀法粮油经营店购进上述雪花粉13袋,销售价格20元/袋。抽样3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对沂源县东里镇江秀法粮油经营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6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沂源县东里镇八亩地果蔬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东里镇江秀法粮油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小麦粉(抽样单编号:YYXL2001005,生产日期 2019-09-26,规格: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10的要求正确标示产品质量标准代号;食品未按照GB 7718-2011中4.1.11.4 的要求标示质量等级,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西里镇昊禧隆商行购进上述小麦粉10袋,销售价格20元/袋。抽样3袋,售出3袋,其余4袋作通货处理。获利3元。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对沂源县西里镇昊禧隆商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鉴于沂源县西里镇昊禧隆商行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元;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38号

  针对沂源县西里镇昊禧隆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YYXL2001012,生产日期 2019-11-01,1L/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55g/100mL,标准规定为≥0.70g/100mL,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西里镇江秀峰百货超市购进上述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12瓶,销售价格10元/瓶。抽样3瓶,售出8瓶,其余1瓶作通货处理。获利13.36元。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对沂源县西里镇江秀峰百货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2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沂源县西里镇江秀峰百货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36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46号

  针对沂源县西里镇江秀峰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希蒙酸奶风味饮品(抽样单编号:YY022001043,生产日期 2019-12-14,320 mL/瓶),不合格项目:未按照GB/T 21732-2008中8.1.2的要求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胖妞菜馆购进上述希蒙酸奶风味饮品7瓶,销售价格8元/瓶。抽样7瓶,已全部售出。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沂源县胖妞菜馆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56.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的规定。鉴于沂源县胖妞菜馆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胖妞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茅台镇原浆酒(抽样单编号:YYSQ2001018,生产日期 2019-11-19,规格:480 mL/瓶×6瓶/箱),不合格项目: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检出值为1.13g/L,标准规定为≥1.50g/L,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石桥乡财本百货批发超市共购进茅台镇原浆酒100箱,已售出50箱,进价29元/箱,销售价格35元/箱,其余50箱实施了封存。我局于2020年2月23日对沂源县石桥乡财本百货批发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9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沂源县石桥乡财本百货批发超市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且在知悉产品不合格后主动召回售出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下列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60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源市监行处字〔2020〕53号。

  针对沂源县石桥乡财本百货批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花生油(抽样单编号:YYSQ2001022,生产日期 2020-01-08,规格:480 mL/瓶×6瓶/箱),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8.6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沈家粮油店加工的上述批次花生油40kg,销售价格30元/ kg。抽样2.3 kg,赠送亲友30 kg,其余自己食用未再销售。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沂源县沈家粮油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20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沂源县沈家粮油店使用自己种植的花生加工花生油用于自己食用,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针对沂源县沈家粮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经排查,由于在原料筛选过程中,未剔除发芽霉变花生所致。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大米(抽样单编号:YYYZ2001004,生产日期 2019-12-03,规格:4.5 kg/袋),不合格项目:食品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3的要求以“营养成分表”为表题;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未按照GB 28050-2011中3.4的要求标示(数值计算错误),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下龙巷村董明传百货超市购进上述大米4袋,销售价格20元/袋。抽样3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下龙巷村董明传百货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80.00元。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下龙巷村董明传百货超市积极努力配合本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下龙巷村董明传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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